【锦儒律师】“一问一答”之商品房买卖常见问题(上)

  • 来源:辽宁锦儒律师事务所
  • 作者:锦儒律师
  • 日期:2018-10-22

引言:房地产市场火热的同时催生出了一系列问题,建纬(大连)律师就房屋买卖中的常见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希望能对各位读者有所帮助。

1、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想添加配偶为房屋共有人,是否可以在办产权登记的同时直接办理?

答:新建商品房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权利人的确定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的买受人为准。若需增加配偶为房屋共有人,可以在产权登记办理完毕后,与配偶依夫妻关系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

2、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房屋买受人去世了,该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答:签订合同的房屋买受人去世,首先应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继承人可持继承公证书与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材料,在办理产权登记的同时一并办理继承转移登记。

3、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什么时间才可以办理产权证?

答: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因此,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并不是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唯一条件,需要满足以上条件方可办理。

4、商品房网签合同登记备案后,该如何办理退房手续?

答:网签备案注销应由商品房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共同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注:具体届时须与不动产登记中心落实确认):身份证件、退房申请书、退房协议、全部《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开发企业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购房办理所有登记前,开发企业必须先办理“大产权证”吗?

答: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新建商品房应当先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然后才能为购房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也就是说,开发企业取得房屋初始登记证即“大产权证”后,才能为购房者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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