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儒律师】虽说远亲不如近邻,但遇相邻权纠纷该怎么办(上)

  • 来源:辽宁锦儒律师事务所
  • 作者:锦儒律师
  • 日期:2018-10-22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在我国这样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里,多数邻里之间关系密切,相处融洽。邻里关系相处好了能带来生活上的便利,但是处理不好也会引发很多矛盾甚至对簿公堂。相邻关系往往牵涉到人们的切身利益,那么常见的相邻权纠纷有哪些呢?又该怎么去应对呢?我将在下面的内容中为大家进行系统讲解。

一、什么是相邻权?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换句话说,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具体来看,相邻权的主体是相互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即相邻权只能在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之间发生,这种权利主体既包括不动产所有人,也包括不动产占有人、使用人,在实务中可能是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承租人等。相邻权的客体是相邻各方提供的便利,而不是相邻的财产。一方有权利取得方便,他方有义务提供方便。再者,相邻权是一种从属性的权利。相邻权不能独立存在,从属于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特权。

纵观关于相邻权纠纷的法律规定,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分析该法条规定,相邻权纠纷主要产生在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处理的基本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处理的结果一般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其次,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部分民事权利第九十七条至第一百零三条对相邻权也做了规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章,也用九个条文分别从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和方式作出了规定,在这类问题中,法律规定优先,如无规定可依当地习惯。

二、相邻权纠纷有哪些类型?

相邻权纠纷的产生,一定是一方的行为损害的其他相邻方的合法权利。比如相邻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水沟、地窖等时,就会对对方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造成影响,由此产生建筑安全问题的相邻权纠纷;再比如相邻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时,妨碍邻居的通风和采光,或者噪声过大影响邻居的日常生活,也会造成相邻权纠纷。

除此之外,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相邻权大致还有以下几类:相邻通行权,是在使用房屋或土地时,通行的权利;管线相邻权,是指在铺设电缆、管道、架设电线及其他空中线路时,经过相邻他方的地下或地上时,相邻人提供便利权利;防险相邻权,是指在使用房屋的时候,相邻一方不得在自己房地产范围内放置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并保证相邻一方房屋或其他设施有没有倒坍、脱落、坠落的危险;相邻免受污染侵害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共墙相邻权,是指同一个墙壁被两个相邻方共同所有或使用,一方使用不能影响另一方,一方不能随意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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