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儒律师】相邻权的概念和纠纷类型(下)

  • 来源:辽宁锦儒律师事务所
  • 作者:锦儒律师
  • 日期:2018-10-22

昨天我们对相邻权的概念和纠纷类型进行了介绍,在今天的内容中,建纬(大连)律师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帮助大家进一步相邻权纠纷的特点以及司法实务处理的思路。

案例一【相邻通行权纠纷】:张某和李某是前后院的邻居,张某家在前,李某家在后,李某家一直从张某家西侧行走,多年来两家一直很和睦,后来两家交恶,张某将西侧的过道用栅栏围起来了,不允许李某一家通过,随后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拆除围栏,允许李某一家通行,张某认为过道属于自己家所有,自己想怎样处理就怎样处理,李某无权干涉。

本案中过道的土地使用权虽然属于张某,但李某外出通行必须经过张某西侧的土地,且过道属于历史形成的出行通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所以基于相邻关系,张某应当为李某的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不能私自拦截李某的出行,李某的诉请依据相邻权关系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具体来讲,《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调整的相邻关系是指,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等便利。比如,一方的土地或者房屋被他方的土地或者房屋所包围,必须从相邻一方的土地上或者院内道路上经过。类似的情况还包括,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的走廊、涵洞、隧道通行。本条所称“必须”,是指一方权利的行使须以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为条件,若不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就无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影响自己正常的生产或者生活。但相邻权利人的权利行使应限制在必要、合理范围之内,如果因通行超出必要限度给土地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仍应就此进行赔偿。

案例二【相邻日照权纠纷】:某金融中心与陈某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 陈某向法院起诉称,自从该金融中心大楼在其居住的房屋前建成后,陈某家中的日照受到影响,请求法院判令金融中心赔偿其日照损失。

本案审理过程中,该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出具了日照分析图,表明在该金融中心大厦建设前,陈某房屋在大寒日的连续日照时间为一个半小时以上,不足两个半小时,累计日照时间为一个半小时以上,不足三个半小时;金融中心大厦建成后,陈某房屋在大寒日的连续日照时间为一小时以上,不足一个半小时,累计日照时间为一小时以上,不足两小时。

法院据此认定,该金融中心大厦建成后,对涉案房屋采光及日照时间减少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陈某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正当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因金融中心大厦建成后,使得陈某的房屋日照时间明显减少,并且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而金融中心做建设单位和所有权人,就此给相邻权利人造成妨碍的,理应给予陈某赔偿。

我们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采光与日照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但保护是有边界的,该边界即为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等。如果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但照比之前仍然降低的,该相邻人即要忍受上述影响采光、光照的行为,我们称之为“忍受义务”。

此外,本案中,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日照分析图对法院判决结果有很大影响,但在其他采光权纠纷中,有的开发商仅对设计图纸进行分析,从而形成《日照分析报告书》,法院对此的审判观点是,该报告仅系对图纸进行分析而作出,并非实地测量的结果,不等同于鉴定结论,不能直接反映出是否侵犯采光权。

案例三【相邻环境免受污染权纠纷】:庞某和俞某是楼上下邻居。俞某购买了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商家派专人上门安装了该燃气炉,俞某安装使用的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以天然气为燃料生热,同时燃烧产生的废气通过管道导出室外直接排放。排烟口处于庞某房屋厨房窗户的下方。庞某以俞某排放的浓烟飘入室内形成损害为由与俞某交涉,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庞某和俞某作为不动产的相邻人,各自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应当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确定相邻关系中一方是否侵害了对方的权益,是否应承担责任,主要看相邻一方的行为是否给另一方造成了妨碍或损害,其次应当看这种妨害或损害是否超出了通常的忍受限度。结合具体案件如果相邻一方排放的是废气、粉尘等不可计量的污染物,还应当看排放的有害物质是否超过了国家规定,即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俞某使用的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经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由此应当理解为俞某所使用的燃气炉排放的废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庞某将被告排放的废气描述为浓烟,但没有对浓烟的性状、成分、含量作进一步的说明,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此情形对庞某的日常生活不应造成明显不利影响,作为相邻关系的庞某应当对被告排放的废气给予必要的容忍。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对法院处理相邻权纠纷的思路进行总结:相邻权纠纷处理应当以“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为总原则。如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标准等对行为的边界做出规定,依其规定,进而可以明确“忍受义务”的有无及程度,从而确认一方的法律责任;如没有明确规定,需要通过勘验现场,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根据总原则,同时当地习惯也能成为判断标准,把握权利边界,最终得出有利于生产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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