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儒律师】涉及军产房腾退、拆迁安置等引起的纠纷,法院是否受理?

  • 来源:辽宁锦儒律师事务所
  • 作者:锦儒律师
  • 日期:2020-02-09

关于军事用地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 第五十四条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军事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鉴于军事管理的独特属性以及保密工作的需要,军用土地的管理一直独立于一般的国有土地管理体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军队房地产的权属归中央军委,其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由总后勤部代表行使,军队房地产管理的业务工作由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营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依此规定,军用土地主要由总后勤部和各级后勤机关归口管理,而非像一般的国有土地一样归当地国土管理部门管理,当地国土管理部门除为军事用地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外,不承担除此以外的其他管理职责。

不过,根据相关司法批复规定精神,如果军人离退休或转业等脱离军人身份和军队管理后,另行达成腾退房屋的协议,则此时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因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应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系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诉吕全修等人腾退军产房是否受理的答复意见》规定:“……本案中吕全修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简称司令部)在签订腾房协议时,已经退休并转入地方,此时吕全修与司令部之间已经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司令部要求吕全修及其子女腾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一中民再终字第00770号民事裁定书中,也针对这个问题有比较充分的论述:“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属于因退休干部子女、遗属与军队单位之间因部队住房清退而发生的纠纷。此类纠纷,在双方没有达成住房清退协议的情况下,属于军队和地方在干部转业、死亡以及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历史遗留问题,军队有关部门所采取的住房清退和借房安置的具体办法具有军队行政管理性质,故此类纠纷应由军队和地方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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