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研究之一:新公司法下的类别股

  • 来源:辽宁锦儒律师事务所
  • 作者:锦儒律师
  • 日期:2024-01-26

一、新公司法下的类别股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了《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简称新《公司法》。
  新《公司法》对于股份公司的股份,一方面规定同股同权,即: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同时为了适应新型企业对于股权、表决权等的特殊需要,在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公司发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第一百四十五条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事项:
  (一)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
  (二)类别股的表决权数;
  (三)类别股的转让限制;
  (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五)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应当依照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二、概念解析
双重股权结构(Dual Share Class )也称为二元股权结构:
定义:
  指上市公司可以同股不同权,通常是一般股东一票一股,但公司少数高管可以一股数票,是一种通过分离现金流和控制权而对公司实行有效控制的有效手段。区别于同股同权的制度,在双重股权结构中,股份通常被划分为高、低两种投票权。高投票权的股票拥有更多的决策权。
简介:
  双重股权结构是指将公司的股票分高(superior)、低(inferior)两种投票权。高投票权的股票每股具有2至10票的投票权,主要由高级管理者所持有。低投票权股票的投票权只占高投票权股票的10%或1%,有的甚至没有投票权,由一般股东持有。作为补偿,高投票权的股票其股利低,不准或规定一定年限,一般3年后才可转成低投票权股票,因此流通性较差,而且投票权仅限管理者使用。
特点:
  由于高级管理人员较理解公司的价值,在与收购公司谈判中,若有高级管理者充当悍卫战士的角色,往往可得高收购金额,有利于目标公司股东。[1] 
  但是,双重股权结构存在一个根本性的缺陷,即其违背现代公司的股东治理结构,不利于股东利益保障,容易导致管理中独裁发生的可能。有学术研究表明,推行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企业领袖往往都会浪费现金流,并且会去追求符合自身利益的目标,而不是为了满足股东利益。一旦他们做出了错误决定,所承担后果也很有限。双重股权结构加剧公司治理中实际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张律师注:类别股可以不仅是双重股权结构,可能是多重股权结构。看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参与都的智慧,但类别股的规定,为今天复杂的公司结构和决策结构打开了大门。
示例:
  《华尔街日报》5 月 18 日刊登了题为“京东上市在即:潜在投资者话语权寥寥”(AsJD.com Goes Public, Potential Investors Get Little Say)的文章,称由于京东的 AB 股权结构,虽然公司即将在美国上市,却不会赋予投资者太大的话语权,事实上近几年这种双层股权结构已被许多公司采用。
  在双层股权结构下,企业可发行具有不同程度表决权的两类股票,使创始人和管理层在公司上市后仍能保留足够的表决权来控制公司,而对冲基金和维权股东将更难以掌管公司决策权。
  一般情况下,风险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上市后,会很快卖掉股份兑现。当创始人不愿意卖掉自己辛苦打拼出的企业时,双层股权制就为他们提供了一条光明大道。股票分为 A、B 两类,公司向外部投资人公开发行的 A 类股,每股只有 1 票的投票权;与此同时管理阶层手上的 B 类股却能投 10 票。如果公司被出售,这两类股票将享有同等的派息和出售所得分配权。B 类股不公开交易,但可以按照 1:1 的比例转换成 A 类股。这种股权结构可以让管理层放心大胆地出击,不用担心会被辞退或面临敌意收购。因为,即使持有约三分之一 B 类股的创办人(以及重要的内部人士),就算失去多数股权,也能持续掌控公司的命运。
  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市场均允许上市公司采用这样的股权结构。但是这种结构遭到了主张优良企业治理人士的批判。他们认为,大量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是不民主的做法。
  根据京东商城提交的 IPO 文件,该公司董事长兼 CEO 刘强东虽然仅持有该公司 21%的股权,但却可以凭借着拥有 20 份投票权的特殊股票控制该公司 83.7%的投票权。文章中对此这样评价:如果没有刘强东的出席,该公司董事会甚至无法举行正式会议,这便进一步加强了他对公司的控制力。京东商城正在向投资者大力宣传自身的创收和增长前景,但它看重的只是投资者的钱,在涉及公司事务的问题上,它却不想赋予股东太多话语权。
  Facebook和谷歌等美国大型科技公司均采用双级股权结构。Facebook 的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就享受了这样的待遇,他自己不仅持有 B 类股,还签订了“表决权代理协议”,即 B 股投资者可授权他代为表决,加上他本身持有的 B 股,使得扎克伯格拥有公司 56.9%的投票权。
  然而,发行 AB 双股的股权架构、AB 股拥有不同投票权以及扎克伯格指定接班人在内的种种公司管理制度,与十年来由美国机构投资者倡导的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相违背。这成为投资者担忧的因素,也被认为是 Facebook 在 IPO 后不久就跌破发行价的原因之一,网易科技报道曾这样评价。
同样地,正是由于双层股权制度和合伙人制度不能被广泛接受,例如在伦敦、香港等证券交易所已对此下达禁令,才使得阿里巴巴当初与港交所谈判失败,转而赴美上市。
  《华尔街日报》表示,认同 AB 股权结构的人认为它可以让创始人自由追求自己的愿景,而不必面临激进人士和其他股东对其施加的战略压力,成功典范并不少见;批评者则表示,这些措施使得管理层脱离了股东的影响,隔绝了原本有望贡献优异想法的激进投资者和愿意支付高价的收购方:2012 年针对标准普尔 1500 企业的研究显示,为内部人士赋予超级投票权的公司 10 年间的回报率低于常规企业,二者的股东回报率分别为 7.5%和 9.8%。
三、我国创业板上市规则中的表决权差异安排
第五节 表决权差异安排
4.5.1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4.5.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不得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以任何方式设置此类安排。
4.5.3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上市公司发展或者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
4.5.4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
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
4.5.5除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差异外,普通股份与特别表决权股份具有的其他股东权利应当完全相同。
4.5.6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所上市后,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情形外,不得在境内外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
上市公司因股份回购等原因,可能导致特别表决权比例提高的,应当同时采取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等措施,保证特别表决权比例不高于原有水平。
本规则所称特别表决权比例,是指全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占上市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4.5.7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普通表决权比例不低于10%;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大会议案。
本规则所称普通表决权比例,是指全部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占上市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4.5.8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可以按照本所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4.5.9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应当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
(一)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再符合本规则第4.5.3条规定的资格和最低持股要求,或者丧失相应履职能力、离任、死亡;
(二)实际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失去对相关持股主体的实际控制;
(三)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向他人转让所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或者将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他人行使;
(四)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发生前款第四项情形的,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全部特别表决权股份均应当转换为普通股份。
发生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特别表决权股份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转换为普通股份,相关股东应当立即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形、发生时间、转换为普通股份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剩余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等情况。
4.5.10上市公司股东对下列事项行使表决权时,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一)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
(二)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
(四)聘请或者解聘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大会对前款第二项作出决议,应当经过不低于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根据第4.5.6条、第4.5.9条的规定,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的除外。
4.5.11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等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以及该等安排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前款规定事项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调整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及对应的表决权数量、股东大会议案是否涉及第4.5.10条规定事项等情况。
4.5.12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监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就下列事项出具专项意见:
(一)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本规则第4.5.3条的要求;
(二)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本规则第4.5.9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
(三)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四)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本章其他规定的情况。
4.5.13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按照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行使权利,不得滥用特别表决权,不得利用特别表决权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出现前款情形,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或者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予以改正。
4.5.14上市公司或者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按照本所及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特别表决权股份登记和转换成普通股份登记事宜。
 
 

 

 

来自公司金融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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