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学--新公司法--公司债券

  • 来源:辽宁锦儒律师事务所
  • 作者:锦儒律师
  • 日期:2024-01-26

1. 完善公司债券发行制度

 

新《公司法》多方面完善公司债券发行制度。

第一,新《公司法》第195条将公司债券发行应经过“核准”变更为“注册”,将公司债券的核准制调整为注册制。

第二,新《公司法》第197条取消了无记名债券,明确公司债券应为记名债券,以此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效性。

第三,新《公司法》第198条将“债券存根簿”调整为“债券持有人”名册。

第四,新《公司法》第202条扩大了发行可转债的主体,明确股份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

法条链接: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以纸面形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债券应当为记名债券。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

  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第二百条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

  第二百零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2. 新增债券持有人会议条款

 

新《公司法》第204条吸收了《证券法》第92条、《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议纪要》及相关监管制度,新增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明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为同期债券持有人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在债券募集办法中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作出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对与债券持有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明确除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另有约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同期全体债券持有人发生效力。

法条链接:

第二百零三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四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为同期债券持有人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在债券募集办法中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作出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对与债券持有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作出决议。

  除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另有约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同期全体债券持有人发生效力。

 

3. 新增债券受托管理人条款

 

新《公司法》明确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其责任。

第一,新《公司法》第205条根据实践既有经验,明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由其为债券持有人办理受领清偿、债权保全、与债券相关的诉讼以及参与债务人破产程序等事项。

第二,新《公司法》第206条明确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勤勉义务,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

第三,明确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四,明确债券受托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第二百零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由其为债券持有人办理受领清偿、债权保全、与债券相关的诉讼以及参与债务人破产程序等事项。

  第二百零六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

  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新增违法分配时的董监高责任

 

新《公司法》第211条明确,公司违反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新增利润分配的法定期限

 

新《公司法》第212条明确,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该条将《公司法解释五》第4条中的“一年”调整为“六个月”。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项目,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来自全民普法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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