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因请款金额未经审核确认而无法开具发票的,发包人不得以合同约定“先票后款”为由拒绝付款

  • 来源:辽宁锦儒律师事务所
  • 作者:锦儒律师
  • 日期:2024-04-24

 

【方法解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和其他商事活动中,“先开票后付款”常常作为直接写入合同条款的交易惯例,将承包人开具发票作为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处理相关纠纷时除了关注合同约定的内容之外,也要结合施工合同履约过程进行判断,是否有双方通过历次收付款过程实际改变付款条件的情况。例如,合同虽然约定在付款方支付相应款项前,收款方须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付款方有权拒绝付款,但是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在收款方开具发票前,付款方应当先行审核确定付款金额,而付款方未及时履行审核义务导致收款方未开具发票的,付款方不得以“先票后款”约定为由拒绝付款。
 
本文分析的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已付款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来看,双方历次收付款过程中,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先审核确定工程款,然后再由承包人开具发票。承包人未开具后续发票的原因是发包人未审核确定请款金额,故发包人以“先票后款”约定为由拒不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解析规则】
承包人因请款金额未经审核确认而无法开具发票的,发包人不得以合同约定“先票后款”为由拒绝付款
 
【案号】
(2022)最高法民再286号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22日,富盈酒店(发包方、甲方)与郑中公司(承包方、乙方)在广安区××路××号富盈地产签订了《装修合同》。2016年12月5日进场施工。2018年8月22日至11月14日,郑中公司陆续将已完工程移交给富盈酒店,并经富盈酒店质量验收合格使用。2018年11月23日,富盈酒店开业(试营业)。2018年12月27日,郑中公司向富盈酒店移交竣工图及资料。2019年4月12日,郑中公司向富盈酒店报送结算资料。郑中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11月18日向富盈酒店发出《联系函》和《律师函》,要求富盈酒店及时支付工程款,但富盈酒店拖延结算和付款,郑中公司遂诉至一审法院。
 
再审期间,再审申请人富盈酒店围绕再审请求依法新提交了六组证据。其中第一组证据是2份《工作联系函》及签收记录、郑中公司结算资料缺失内容汇总,拟证明郑中公司递交的结算资料缺失严重,导致富盈酒店无法结算,付款条件不成就,不应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第二组证据是郑中公司向富盈酒店开具的84张增值税发票、20张付款凭证和《工程款发票开具情况与支付情况表》,拟证明已付工程款均按照“先票后款”的方式支付,由于郑中公司未开发票,富盈酒店付款条件未成就。
 
再审认为
 
本案已查明,案涉工程经郑中公司装修后已于2018年11月14日交付富盈酒店,富盈酒店验收合格后已投入使用。2018年12月27日,郑中公司向富盈酒店移交竣工图及资料。2019年4月12日,郑中公司向富盈酒店报送结算资料。《装修合同》专用条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富盈酒店在收齐郑中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依据上述约定,富盈酒店在收齐郑中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而郑中公司已于2019年4月12日向富盈酒店报送结算资料,富盈酒店应于2019年7月10日审核确认结算款并向郑中公司支付工程款。富盈酒店提交的《工作联系函》等虽载明郑中公司提交的部分材料无酒店工程部和监理单位签字、艺术品变更方案及清单缺失、部分材料无合格证,但以上问题不影响富盈酒店办理整体工程结算。《装修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第四款虽约定“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完毕后14个工作日内,富盈酒店向郑中公司支付当期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但由于富盈酒店未依约在郑中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导致后续工程结算办理手续无法推进,原审法院认定2019年7月10日富盈酒店审核确定工程款条件成就,并无不当。根据《装修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第六款的约定,在富盈酒店支付相应款项前,郑中公司须向富盈酒店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富盈酒店有权拒付任何款项。但是,从富盈酒店提交的已付款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来看,双方历次收付款过程中,富盈酒店和监理单位先审核确定工程款,然后再由郑中公司开具发票。郑中公司未开具后续发票的原因是富盈酒店未审核确定郑中公司的请款金额,故富盈酒店以“先票后款”约定为由拒不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原审认定富盈酒店应按约于2019年7月10日审核完毕并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并无不当,本院再审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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