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延迟履行责任的承担不能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 来源:辽宁锦儒律师事务所
  • 作者:锦儒律师
  • 日期:2024-04-24
参考案例金昌某工业气体公司诉甘肃某环保科技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2023-07-2-114-001 / 民事 / 承揽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3.31 / (2022)最高法民再77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系基于双方合同约定,法定延迟履行责任系基于法律规定,二者是不同的责任,法定延迟履行责任的承担不能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在债务清偿前,逾期付款的事实持续存在,债权人请求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二审判决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截止时间调整至判决生效之日,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甘肃某环保科技公司向金昌某工业气体公司支付正常生产期间拖欠的加工费及该加工费计算至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在双方均未对该逾期付款违约金上诉的情况下,二审判决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3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但书规定,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截止时间进行调整。而一审判决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判决内容,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并不符合该条但书规定的情形,二审判决适用上述规定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截止时间进行改判,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逾期付款违约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迟延履行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是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在发生逾期付款事实时产生的责任。法定迟延履行责任是一种间接强制措施,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其目的是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定迟延履行责任与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在法律依据、性质、适用范围等方面均存在不同。法定迟延履行责任的承担不能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法定迟延履行责任不能替代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有关“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执行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即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则计算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至实际清偿之日则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并不包含一般债务利息。具体到本案中,违约金判决至判决生效之日,违约金只能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之后只能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约年利率6.39%)以欠付的加工费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金。而本案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日利率0.05%(年利率18.25%),将导致迟延履行生效判决的责任远低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有违合同约定,亦不能对迟延履行该部分违约责任起到惩罚作用。甘肃某环保科技公司在清偿加工费前,逾期付款的状态持续存在,二审判决认定违约责任的确认和承担自法院裁判生效之日即终结,此后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法定迟延履行责任,对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日进行改判,无法律依据,应予纠正。一审判决按照金昌某工业气体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加工费实际清偿之日,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再审判决予以部分改判,撤销二审判决中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截止日期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判项,维持一审判决中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加工费实际清偿之日的判项。

 

 
 

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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