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儒律师】综合计算工时下,加班费如何计算?

  • 来源:辽宁锦儒律师事务所
  • 作者:锦儒律师
  • 日期:2022-01-07

  【案情简述】

  小李与某家电销售公司于2015年1月9日至2020年4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1月28日以前小李在夜间值班岗位,该岗位工作时间为每周三休息一天,遇法定节日仍出勤,出勤时间为每日19:30至次日8:30。根据公司夜班人员岗位要求,小李夜间值班期间可以在公司提供的休息场所休息。2019年1月28日以后,小李转至营业员岗位。这两个岗位经劳动部门行政审批,均是以季度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小李工资为1810元,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相同。

  2020年4月3日公司向小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是该公司《公司红线管理规定V1.1》第一条第1项的规定:“弄虚作假是指造假的事实或现象,欺骗公司并给公司造成重大利益损失或重大负面影响的严重不诚实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故意虚报、瞒报各种经营数据…弄虚作假,情节特别严重或给公司造成5万元以上损失的。”公司称小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是指“小李让门店其他员工用小李的销售编码开票产生虚假销售业绩,这部分销售业绩不是小李达成的,小李弄虚作假。”针对小李的违规行为,公司仅能提供其单位人事部门职工付某证言一份,该证言称“小李把销售开单的工号发到门店的微信大群里,让门店员工帮他开单”。

  【问题】

  1.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小李要求支付延时加班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3.小李要求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1.关于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由此,用人单位对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负有举证责任。公司主张小李违反规章制度《公司红线管理规定V1.1》第一条第1项,公司应证明小李的行为达到该规定所称“情节特别严重或给公司造成5万元以上损失”的程度。对此,公司仅能提供公司人事岗员工付某的证人证言,但付某不属销售岗位,不与小李共同工作,因此其所述应该不是其亲眼所见的小李在工作期间的行为。即使其所述为真,也仅能证明小李向其他员工发出了请求,至于其他员工是否应小李要求为其开单并且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或给公司造成5万元以上损失的程度,仍没有证据。且付某所言内容与其人事职位工作利益一致,因此,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故公司应向小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910元(1810元×5.5个月×2倍)。

       2.小李要求支付延时加班费是否有法律依据。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来分别讨论。针对小李的第一个岗位,夜间值班岗,虽双方约定工作时长超出法律规定范围,但根据公司夜班值班人员岗位要求、小李值夜班期间可以适当休息,不直接从事具体劳动,只需处理临时、突发事件。小李的工作不同于日常上班,因此小李要求支付延时加班费没有法律依据。针对小李的第二个工作岗位,销售岗,如果小李季度工作时长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长,那么,公司就需要支付加班费。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日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小李超出法定工作时长的部分,无论是工作日还是周末双休日,公司都按照加班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费。

      3.小李要求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是否有法律依据。小李前后两个工作岗位,实行的都是综合工时制度。关于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依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小李可以要求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

  【锦儒观点】

  1.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在劳动者,因此劳动者在平日就需要注意保留加班事实的证据。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2.前文提到的法定工作时长,根据《劳动合同法》计算后得出:每年不超过1999.68小时,每半年不超过999.84小时,每季度不超过499.92小时,每月不超过166.64小时。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中,根据行政审批时批复的周期,按上述标准执行。周期时间越长,用人单位在用工时的便捷程度越高。

       3.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应得的工资确定。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加班费,只有两个标准:平日和休息日按150%;法定节假日按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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