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儒律师】房屋租赁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该如何处理?

  • 来源:辽宁锦儒律师事务所
  • 作者:锦儒律师
  • 日期:2020-02-08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一、《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从法理上讲,此规定内容是有关认定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相关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如何正确理解、准确适用该条规定,应当把握该条规定内容的要义,考量个案的实际情况,从平衡利益、鼓励交易、社会效果等因素综合考量案件的实际裁判效果。

第一,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内容应当是在一个合同中,在不同的合同中是分别有效或者分别无效,是分别履行,而不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第三,合同被认定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后,有效部分应当能够得到全面、实际、独立的履行,即不依靠无效部分内容也能够单独独立履行,且能够实现合同目的;反之,如果部分有效合同中的有效部分的实际履行,达不到实际效果,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全部合同无效。

二、对于被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后的实际损失认定,应当根据租赁房屋的不同类型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以租赁经营用房的损失为例,承租人在出租房屋内从事餐饮、酒店、娱乐、商业等经营活动,部分租期内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计算损失时,应当考虑经营投入、购置设备、经营利润等方面的损失,对上述损失难以计付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予以评估,还可以比照城市同地段的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计付。对于装饰装修损失的计算,应当按照本解释第10条至第13条的规定处理。对此,租赁合同无效期间的损失责任的分担,一般讲,出租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租人承担次要责任。对于人民法院认定部分租期内的租赁合同无效的,应当在裁判主文中给承租人留出再行安置、找房另住的时间,且预留的找房时间不能过短,否则可能造成承租人被扫地出门,居无定所。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实现每个公民都能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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