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儒律师】租期的理解适用

  • 来源:辽宁锦儒律师事务所
  • 作者:锦儒律师
  • 日期:2020-02-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写到,“租期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合同重要条件之一。通常,土地、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租期具有长期性的特点。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期满,可以续订,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的部分,即使有约定,该超期约定也无效。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租期的,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思随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之前,应预先通知对方,给其必要的准备时间。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存在剩余租赁期限的问题,承租人当然可以转租。……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形式对于租赁期间也有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应订立书面合同;未采用书面合同的租赁,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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