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儒律师】违章建筑的承发包双方之间就施工合同产生纠纷,是否属于法院正常受案范围?

  • 来源:辽宁锦儒律师事务所
  • 作者:锦儒律师
  • 日期:2021-12-13

  【案情简述】

  一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某以发包人的名义和B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建设钢结构厂房。钢结构厂房完工后,A公司未经验收即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并要求B公司维修及赔偿损失。

  经专业机构鉴定,该钢结构工程的质量问题原因为未按照图纸要求及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工,责任方为施工不当造成,且工程修复费用达合同约定工程款的六成多。B公司认为该维修费用不合理,拒绝修复,而且还主张A公司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并要求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某就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双方为此闹到法院。

  另,法院查明,B公司实际并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A公司也没有办理钢结构厂房的建设审批手续,即该厂房实为违章建筑。

  【问题】

  1.没有施工资质的B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未付部分工程款,是否合理?对工程质量问题,B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2.如果A公司确有未支付的工程款,甲某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因案涉工程为违章建筑,B公司主张,违章建筑应由行政部门予以拆除,即使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也不在法院受理范围内,该说法有无道理?

  【法律分析】

  在解决问题1之前,需先明确的是,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建筑施工生产活动的独立生产、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本案中,B公司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相应的施工资质,在此前提下与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某订立《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违反了《中华和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的规定,案涉《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无效。

  但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承包人无权主张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本案而言,虽然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如果B公司履行了修复义务,则可以视为工程质量合格,相应的,A公司如果还欠付B公司工程款,则应当支付,并不因B公司没有资质而丧失工程款请求权。

  另,前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B公司作为本案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方,对于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因工程未经验收就被A公司使用,A公司应当对质量问题是否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负举证责任。现经鉴定确认该工程的质量问题为未按照图纸要求及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其责任方为施工不当造成,显然并非A公司擅自使用造成,而是B公司的责任。这种情况下,B公司有义务使工程达成合同约定的状态,不能履行该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钢结构厂房完工后,A公司未经验收即接受使用,且一直使用该钢结构厂房。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虽然无效,但B公司有权主张未付部分工程款。而A公司也有权就工程已确定因B公司施工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要求其履行修复义务及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问题2,通常而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若其签订和履行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生产经营,那么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但就本案而言,因A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般的有限公司不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A公司和甲某的关系,除非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甲某自己的财产,否则甲某应当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问题3,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人民法院对于违法建筑的权利归属及内容不做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所审理的是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关于建设工程的价款、质量等方面的纠纷,不涉及建筑物本身的权利归属和内容,因此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锦儒观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2.无效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如有质量问题,但承包人履行修复义务且修复的,视为工程合格,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可以要求承包人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工程经鉴定确认质量问题确系施工不当造成,发包人仍有权要求承包人履行修复义务。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同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通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该股东自己的财产。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不受工程所涉标的物为违章建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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