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儒律师】被征收房屋超出产权登记部分的面积,是否应当给予补偿?

  • 来源:辽宁锦儒律师事务所
  • 作者:锦儒律师
  • 日期:2021-12-27

  【案情简述】

  2018年9月30日,A区政府对某两厢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作出征收决定,甲某房屋位于此次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登记权利人为甲某,产权登记建筑面积112.66㎡。经实地测绘,建筑面积为195.78㎡。市城乡规划局A区分局作出《关于对当事人甲某在某街道所建建筑物的规划专业咨询意见的复函》,认定除产权面积112.66㎡以外的建筑物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筑,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2019年11月10日,A区征收办依据评估公司的估价报告,对甲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提供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供甲某选择。同日,区征收办作出《被征收人陈述申辩及申请调解权利告知书》。上述文件均于2019年12月5日以留置送达方式送达给甲某。但甲某一直未配合征收补偿工作。

  2020年4月9日,A区政府对甲某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决定对甲某实行货币补偿。二、甲某户应得的征收补偿总额按照产权登记面积计算。三、限甲某在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搬迁,并将房屋交付区房屋征收部门拆除。逾期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某不服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遂以实际面积测量错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A区政府于2020年4月9日对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依法对甲某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且甲某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其涉案房屋部分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系不合法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问题】

  1.在房屋实际面积大于登记面积的情况下,以登记面积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是否合理?

  2.关于A区分局对违法建筑的认定,甲某能否以该行政处罚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关于问题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本案中,A区政府负有法定职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涉案房屋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就征收办对涉案房屋作出征收补偿方案,并于2019年12月5日以留置送达方式送达甲某这一情形而言,A区政府已依规定对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作出了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已体现在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中。若对超出房屋登记簿上的面积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有异议,甲某在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可依法行使其陈述、申辩的合法权利。但甲某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房屋超出房屋登记簿上的面积为合法建筑面积,也没有提出申辩,应当视为其怠于行使该项权利,该房屋征收的决定合法。A区政府根据市城乡规划局A区分局出具的《关于对当事人甲某在某街道所建建筑物的规划专业咨询意见的复函》,决定对涉案房屋除产权面积112.66㎡以外的建筑物不予补偿,符合法律规定。甲某提出涉案房屋测量面积错误的主张,因超出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面积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故无需查明涉案房屋超出房屋登记簿上的实际测量面积。对甲某的该项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关于问题2:

  市城乡规划局A区分局出具的《关于对当事人甲某在某街道所建建筑物的规划专业咨询意见的复函》认定涉案房屋除产权面积112.66㎡以外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该复函仅对涉案房屋建筑行为进行定性,并未对定性后的建筑行为作出处罚,不属于行政处罚。甲某主张,将涉案房屋部分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系不合法的行政处罚行为,该主张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锦儒观点】

  1.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2.当事人如对超出房屋登记簿上的面积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有异议,可在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依法寻求权利救济中一并行使其陈述、申辩的合法权利。但当事人既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房屋超出房屋登记簿上的面积为合法建筑面积。故征收机关决定对涉案房屋除产权面积以外的建筑物不予补偿,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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