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儒律师】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但已转移发包人占有,可否视为工程价款结算条件成就?

  • 来源:辽宁锦儒律师事务所
  • 作者:锦儒律师
  • 日期:2020-02-10

烟台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新东方商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工程合同欠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一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讼争工程是否竣工对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工程价款结算所产生的影响是工程结算条件是否成就。按照《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讼争工程未经验收即发生标的物转移占有,由发包人管理使用,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对违法擅自使用讼争工程行为均有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参照此规定和人民法院在此司法解释颁布实施前审理此类案件的司法惯例,不论讼争工程是否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标的物转移占有由发包人管理使用的,工程价款结算条件均已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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