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儒律师】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遇拆迁,能否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

  • 来源:辽宁锦儒律师事务所
  • 作者:锦儒律师
  • 日期:2021-12-13

  【法条解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解读: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时存在一种特殊情形,有些城市集体土地虽已被批准征收,但因各种原因,该区域的被征收人没有转移,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也一直没有进行补偿安置。待有关部门补偿安置时,原农村集体土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附近区域内房屋价格也已经城市化,若仍按照农村集体土地上附着物标准补偿,会使得相关权利人的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因此,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案情简述】

  甲某在其村内拥有宅基地一处,有相应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甲某又依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该村商业网点用地的批复,在其宅基地北邻建房一处,集体土地证记载用途为商业网点。后上述两处房屋所在区域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

  2015年1月13日,该乡办事处组织人员将甲某的上述两处建筑物强制拆除。2018年5月4日当地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确认该乡办事处对甲某两处建筑物的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该判决生效后,甲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问题】1.甲某能否主张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其进行补偿?

  【法律分析】

  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征收补偿是不同的。主要体现在补偿款的补偿方式不一样。因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所以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主要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

  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一般是货币补偿。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由此,若已纳入城市规划区,仍按照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势必会影响土地权利人的切身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安置的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本案中,甲某涉案房屋所在地虽原为农村集体土地,但进行补偿时已纳入城市规划区,故可对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市场价格作为一项参考依据进行补偿。

    【锦儒观点】

        1.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2.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中,一般采用货币补偿。

       3.待有关部门补偿安置时,原农村集体土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附近区域内房屋价格也已经城市化,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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