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儒律师】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有无法律效力?

  • 来源:辽宁锦儒律师事务所
  • 作者:锦儒律师
  • 日期:2020-02-10

实务中,一方当事人利用在订立合同时的优势地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以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并不少见,对于这类约定,法律上该如何定性,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本文为您解读一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30.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认定无效。对于约定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方式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对以低于工程建设成本的工程项目标底订立的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无效;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也应认定无效。对于约定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应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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