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儒律师】工伤补偿协议上只有公章,单位要承担责任吗?

  • 来源:辽宁锦儒律师事务所
  • 作者:锦儒律师
  • 日期:2022-02-21

  【案情简述】

  2011年3月1日,张某与某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3月1日起2023年2月28日止。社保缴费证明显示公司自张某入职即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6月,张某出差期间小腿骨折,伤后住院治疗13天,产生医疗费用8432.78元。公司向张某支付医疗费、陪护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20000元。2017年开始,公司出现控制权争执。2018年6月13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2020年张某出具协议书一份,签订时间为2019年11月20日,该协议加盖公章。协议载明:张某于2011年6月出差期间因工受伤。受伤时,因公司没有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为维护公司声誉,公司提出以提供补偿的方式解决。主要内容:公司同意于2019年12月17日前一次性支付补偿金290000元,该费用包括本次工伤公司应支付张某的全部补偿及费用。该协议书无经办人签名。张某对于协议书的经办人是谁表示记不清楚了。但公司对于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与认可。

 

  ​【问题】

  1.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张某290000元?

  2.因公负伤后,如果单位不申请工伤鉴定,职工自己是否可以申请?

 

  【法律分析】

  1.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张某290000元?表面上看,这份协议形式完整,且有单位公章,应当有效。但是,从内容上看,协议书中记录“公司没有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与社保缴费证明显示的事实不符。另外,约定的补偿金额远超过张某所受伤情可能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从形式上看,协议书上无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张某工伤时间为2011年,在时隔8年之后,公司与张某达成一份无论从内容上、金额上、形式上看均有很多瑕疵的“工伤赔偿协议”,不合常理。且公司并不认可协议的真实性。张某仅凭加盖公章的协议书主张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因公负伤后,如果单位不申请工伤鉴定,职工自己是否可以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此,从劳动者的角度看,工伤事故发生后,如果单位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也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看,只要发生了工伤就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申报,否则,相关费用需要单位自行承担。

 

        锦儒观点

  本案中,虽然协议书最终不被认定,但是,需要用人单位注意的是,公司必须加强公章的管理。实践中,会出现劳动者利用职务之便加盖公章后,拿着加盖了公章的书面材料向单位主张相关权利的情形,如果不存在其他不合理的情形,单位往往要承担不利后果。针对这样的案子,实践中会产生鉴定印章与签名的真假、印章与文字的覆盖顺序(是否存在先盖章后有文字的情形)等问题。本案中,协议书产生的真实情况是劳动者用事先准备好的预留印章的纸打印的,这就是用人单位在公章管理制度上存在漏洞,被劳动者钻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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