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儒律师】员工离职不做交接,单位能否不发当月工资?

  • 来源:辽宁锦儒律师事务所
  • 作者:锦儒律师
  • 日期:2022-02-24

  案情简述

  小刘今年30岁。于2016年5月9日开始到某设计公司从事景观设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给小刘缴纳社会保险。小刘在职期间公司按月支付小刘工资。2016年11月27日,公司提出与小刘签订劳动合同,小刘拒绝,并于次日离职。小刘2016年11月出勤16天,因小刘在离职时将电脑中的设计方案删除,因此公司未支付小刘该月工资。2017年1月16日,小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11月份工资。同时支付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问题】

  1.小刘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小刘主张2倍工资是否有法律依据?

  3.公司能否以小刘删除设计方案为由不支付11月份工资?

  【法律分析】

  第一个问题,小刘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小刘自5月9日开始到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小刘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从事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即便小刘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成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关于第二个问题,小刘主张2倍工资是否有法律依据。

  公司与小刘于2016年5月9日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公司应自2016年6月9日起至11月27日支付小刘二倍工资的差额。

  关于第三个问题,公司能否以小刘删除设计方案为由不支付11月份工资。

  小刘在11月28日前向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应支付其工资。关于公司主张小刘在工作中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一节,无论劳动者是否存在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行为,都不能以此作为免除用人单位依法支付11月份工资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定责任的原因。

  至于公司主张小刘突然离职且删除了设计成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就此事实,公司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小刘的行为给公司带来直接经济损失。如果能证明,公司可依照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要求赔偿。

      【锦儒观点】

  给用人单位提个醒,对于新录用员工的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续签,必须在用工之日起或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签订。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发出签订合同的书面通知,并留存证据。如果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同意签订,应尽快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本案中提到的二倍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是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劳动者所有应发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是距二倍工资差额计算终了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因为这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在性质上不是劳动报酬,而是属于赔偿金,因此,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时效与劳动报酬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同。劳动报酬诉讼时效是从劳动者离职才开始计算的。这一点需要劳动者注意,千万不要错过诉讼时效。

  给劳动者提个醒,《劳动合同法》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在离职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如果因为没有办理工作交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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