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儒律师】人民法院可否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

  • 来源:辽宁锦儒律师事务所
  • 作者:锦儒律师
  • 日期:2020-02-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执行担保和仲裁裁决执行”三个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二)明确不得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能否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不同法院做法存在差别,有的不予出具裁定,有的不仅出裁定,还协助当事人办理过户手续。为统一法律适用,在充分调研、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执行和解规定》最终明确人民法院不得依据和解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一方面,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允许人民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无异于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面,以物抵债裁定可以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很容易损害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此类纠纷已经屡见不鲜,司法解释应当积极予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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