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一)关于丰南建投应否向中山园林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问题
第一,中山园林公司与丰南建投签订《偿债协议书》并未产生消灭原工程款和融资利息债权的法律后果。首先,双方并未在《偿债协议书》中约定,该协议签订后原工程款债权即消灭。其次,《偿债协议书》约定,“除非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甲方未履行,或被认定为无效、终止履行,自2014年5月31日起,原合同中所规定的建设期融资利息和回购期利息终止,双方不再计算和收、付”。该条款表明在《偿债协议书》全部履行情况下,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才会终止履行。再次,丰南建投与中山园林公司签订《偿债协议书》目的是清偿因《BT合同》及补充协议产生的工程款及融资利息。《偿债协议书》可能存在无效、不能履行等诸多情形,除非当事人有明确意思表示,在《偿债协议书》全部履行之前,不宜认定工程款及融资利息债权已经获得清偿并消灭。
丰南建投作为债务人应承担交付不动产以清偿债务的义务,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至本案二审期间,丰南建投尚未取得案涉房产所有权,不足以认定丰南建投积极履行《偿债协议书》。丰南建投对协议未能履行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中山园林公司2012年年底即将案涉工程交付丰南建投,丰南建投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及融资利息。双方虽签订《偿债协议书》,但所涉房产未能办理过户手续,中山园林公司未享有实际利益,一直承受资金压力。中山园林公司依据《BT合同》和补充协议,主张丰南建投支付所欠工程款和利息,是丰南建投本应清偿的债务,未加重丰南建投的负担,应予以支持。丰南建投主张继续履行《偿债协议书》,依据不足。
建纬|大连意见
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债权人可以依法解除该协议,要求债务人履行偿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