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儒律师】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债权人该怎么办?

  • 来源:辽宁锦儒律师事务所
  • 作者:锦儒律师
  • 日期:2020-02-10
上诉人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唐山市丰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与原审被告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148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一)关于丰南建投应否向中山园林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问题

第一,中山园林公司与丰南建投签订《偿债协议书》并未产生消灭原工程款和融资利息债权的法律后果。首先,双方并未在《偿债协议书》中约定,该协议签订后原工程款债权即消灭。其次,《偿债协议书》约定,“除非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甲方未履行,或被认定为无效、终止履行,自2014年5月31日起,原合同中所规定的建设期融资利息和回购期利息终止,双方不再计算和收、付”。该条款表明在《偿债协议书》全部履行情况下,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才会终止履行。再次,丰南建投与中山园林公司签订《偿债协议书》目的是清偿因《BT合同》及补充协议产生的工程款及融资利息。《偿债协议书》可能存在无效、不能履行等诸多情形,除非当事人有明确意思表示,在《偿债协议书》全部履行之前,不宜认定工程款及融资利息债权已经获得清偿并消灭。

丰南建投作为债务人应承担交付不动产以清偿债务的义务,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至本案二审期间,丰南建投尚未取得案涉房产所有权,不足以认定丰南建投积极履行《偿债协议书》。丰南建投对协议未能履行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中山园林公司2012年年底即将案涉工程交付丰南建投,丰南建投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及融资利息。双方虽签订《偿债协议书》,但所涉房产未能办理过户手续,中山园林公司未享有实际利益,一直承受资金压力。中山园林公司依据《BT合同》和补充协议,主张丰南建投支付所欠工程款和利息,是丰南建投本应清偿的债务,未加重丰南建投的负担,应予以支持。丰南建投主张继续履行《偿债协议书》,依据不足。

 

 
 

建纬|大连意见

 
 

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债权人可以依法解除该协议,要求债务人履行偿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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