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儒律师】不定时工作制下劳动者能否主张加班费?

  • 来源:辽宁锦儒律师事务所
  • 作者:锦儒律师
  • 日期:2022-01-07

  【案情简述】

  何某于2016年3月3日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销售工作。经行政审批,该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合同期限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员工手册》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规定:员工辞职需通过个人系统申请并获得审批,不按系统流程操作将导致无法辞职。

  2019年3月19日,何某以单位未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为由,向公司邮寄送达辞职通知书。随后继续提供劳动至2019年4月21日。何某2019年7月18日提起劳动仲裁。2019年7月19日,公司以何某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向何某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公司支付何某工资至2019年4月,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7月。2019年何某享受年休假15天。离职前何某月平均工资为8272元。

  【问题】

  1.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是哪一天?2.如果何某有节假日加班情形,公司是否应当向何某支付加班工资?3.公司是否应当向何某支付2016、2017、2018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如果支付,具体数额是多少?4.公司是否应当向何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1.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时间是哪一天?虽然《员工手册》中有关于辞职方式的约定,但何某通过邮寄辞职通知书的方式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已有效地将其辞职的意思表示通知了公司,因此何某于2019年3月19日邮寄辞职通知书,并继续提供劳动至2019年4月21日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为2019年4月21日。

  2.如果何某有节假日加班情形,公司是否应当向何某支付加班工资?何某工作的岗位,经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费规定。因此何某无法取得加班费。

  3.公司是否应当向何某支付2016、2017、2018三个年度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是福利,不是劳动报酬,因此仲裁时效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何某于2019年7月提起仲裁,因此,2016、2017 这两个年度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一年的时效。对于2018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并未超过仲裁时效,公司应当支付。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何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8272元,故公司应当向何某支付2018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为11,410元(8272÷21.75天×2×15天)。

  4.公司是否应当向何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带薪年休假属于福利,因此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进而欠付带薪年休假工资不属于欠付劳动报酬,所以,本案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七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因此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锦儒观点】

  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福利,仲裁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也是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这一点劳动者尤其需要注意,不要错过时效。以上是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辽02民终2176号;(2021)辽02民终8596号等判决中体现的裁判观点。

  不定时工作制下,劳动者不能主张加班费。但是,这里的不定时工作制,必须是经过劳动部门行政审批的,而不是用人单位为了节省用工成本而自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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