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儒律师】“一问一答”之房屋继承常见法律问题

  • 来源:辽宁锦儒律师事务所
  • 作者:锦儒律师
  • 日期:2018-10-22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遗产的范围中包括房屋,而且房产作为遗产在继承案件中占主要地位。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在房价逐日攀升的今天,房屋继承的纠纷日益凸显,建纬(大连)律师在本文中对房产继承中的法律问题做简要分析。

1、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区别

答:法定继承,死者生前没有遗嘱,应按照继承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由死者遗嘱中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遗嘱继承要优先于法定继承。也就是说,公民财产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就须按遗嘱继承,不再适用法定继承。

2、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办理房屋继承转移登记,由什么人申请办理?

答:房屋产权人去世后,通过公证处或人民法院明确房屋归属后,继承人应办理继承转移登记。

3、在办理房屋继承转移登记前应该先办理什么?

答:在办理房屋继承转移登记前,继承人应当先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书或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出具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或调解书及生效证明,取得上述材料之一的,才能办理房屋继承转移登记。

4、继承房屋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5、立了遗嘱一切就OK了吗?

答:立了遗嘱,并不意味着被继承人的意愿就能全部实现。所立遗嘱必须合法有效,而且,遗嘱中应当明确写明继承财产的情况,并妥善保存遗嘱。

另,成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并不意味着一定就能得到遗产。我国法律规定,出现以下情况,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具体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6、立遗嘱是否要通知子女

立遗嘱不需要子女到场,事先也不必通知。但继承开始时,应当让所有继承人到场,公开告知遗嘱内容。

7、何为遗赠抚养协议?

答: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的双方都应该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因遗赠方原因解除协议的,应对被遗赠方补偿,因被遗赠方原因解除协议的,无权主张补偿。

8、被继承人将房屋通过遗嘱留给某子女后,又将房屋出售的,遗嘱是否有效?

答: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9、遗产分割后又发现的未处理房产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分割?

答:可以重新要求分割,对于部分继承人恶意隐匿或者转移遗产的,可以酌情减少其可以获得的遗产份额。

10、继承的房产应该如何分割?

答:可以登记为按份共有也可以进行析产,房产析产应该结合被继承人在房产中的份额大小、他处住房情况、房屋实际居住情况、履行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有权要求取得房产的继承人支付相应价值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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