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观点认为,以房抵债,属于施工合同的一部分,施工合同无效,以房抵债协议也无效;
我们倾向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是否受施工合同无效的影响,应综合根据该协议的内容进行分析判定。从以房抵顶工程款的协议看,当事人约定的是用房屋(通常是在建房屋)抵顶已欠的工程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不论施工合同有效与否,发包人都负有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该以房抵顶工程款协议为当事人对欠付的工程款进行结算的约定,性质上属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相较于施工合同,以房抵顶工程款的协议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立法精神,应认定其效力。
(注:以上观点,转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以房抵顶工程款的协议是否也应无效》一文,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