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儒律师】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的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 来源:辽宁锦儒律师事务所
  • 作者:锦儒律师
  • 日期:2020-02-10

就出让金价款约定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观点是,可以是当事人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向人民法院主动提出,也可以是当事人均未提出,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案件过程中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的内容。不论当事人是否有明确主张,法院均应依职权进行主动审查,这属于违反国家强行性法律规定,侵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可以由国家依职权从公权利入手进行干预和救济的范畴。不论当事人是否有明确主张法院均可依职权进行主动审查的态度,其出发点也正是在于对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保护。

合同签订及履行后,又被认定无效的,这期间如果受让方已对土地已经开发,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且投入已经物化到土地中,该损失理应由有过错方赔偿。如果受让方自身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其也需要承担与自己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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